(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委、政府在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把握好舆论导向和文艺方针,直接领导和管理局属馆、台,对文化、广播电视节目审查把关。
(二)组织和指导全县性的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工作和节目创作及制作,制订我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
(三)协调、指导全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工作的改革,研究分析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执行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制定的政策或决定,并拟订相应的落实措施。
(四)宣传贯彻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法监督检查执行。协调县和乡(镇)在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事业建设方面的事项。
(五)研究、指导全县文化艺术创作、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新技术的科学研究的开发和应用,组织推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科技成果。
(六)负责全县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文化市场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管理全县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等出版、印刷、发行工作和对外文化交流联络工作。
(七)研究和推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内部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的改革,按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多层次地培养各种专业人才。
(八)综合管理全县群众文化事业;管理全县公共图书馆事业;管理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并抓好全县文物保护、利用、维修、开发工作;指导、协调全县电影、广播、电视工作。
(九)管理全县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节目的收录事务。审查并报批全县各级广播电视台(站)的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全县有线电视的建立和撤销。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单位负责人:钱 民
单位联系方式:0794-659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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