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府字〔2016〕1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乐干发[2016]75号、乐干发[2016]83号和乐干发[2016]89号文件提名,经县政府研究决定:
王乐平同志任县森林公安局局长,免去其县森林公安局政委职务;
曾美英同志(女)任县商务局局长;
黄志刚同志任县招商局局长;
邱建辉同志任县外贸局局长;
张建荣同志任县审计局副局长(正科长级);
袁建平同志任县公安局副政委,免去其县公安局副局长职务;
游 兵同志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免去其县公安局看守所教导员职务;
杨 兰同志(女)任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主任,免去其县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蔡建良同志任县森林公安局政委,免去其县森林公安局万崇派出所所长兼县森林公安局副教导员职务;
涂继玮同志任县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免去其县乡镇财政管理局局长(副科级)职务;
邹雄文同志任县政府办副主任兼外事侨务办主任,免去其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专职副主任职务;
刘文平同志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免去其县政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主任职务;
卢小平同志任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不再为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保留副科长级待遇干部 ;
雷建荣同志任县城市管理局局长,免去其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大队长职务;
李 波同志任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免去其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职务;
黄振民同志任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大队长,免去其县公安局增田派出所所长职务;
曾文华同志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教导员,试用期一年;
陈贵平同志任县森林公安局山砀派出所教导员,试用期一年;
周竹平同志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专职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陈 潍同志任县监察局监察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曾海平同志任县乡镇财政管理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曾明辉同志任县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张永诚、周 琼(女)同志任县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试用期一年;
陈 超同志任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试用期一年;
李忠贵同志任县教师进修学校副校长,试用期一年;
邓子萍同志(女)任县第一中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不再为县一中副科级干部;
邹 勇同志任县第一中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
郭玉棠同志(女)不再为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剧副科级干部;
免去:
黄志勇同志的县城市管理局局长职务;
黄 敏同志的县保密局副局长职务;
蔡乐明同志的县公安局副政委职务;
钟剑文同志的县商务局局长职务;
邹禄龙同志的县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保留正科长级待遇;
刘 永同志的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戴慧林同志的县中小企业局副局长职务;
邱子龙同志的县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办公室主任(副科级)职务;
邓乐荣同志的县森林公安局副局长(副科级)职务,保留副科长级待遇;
蔡子平同志的县教师进修学校副校长职务,保留副科长级待遇(县教育局);
董小华、黄卫民、陈兆芳同志的县财政局主任科员职务,保留正科长级待遇;
戴继平同志的县林业局主任科员职务,保留正科级待遇;
徐海平同志的县扶贫和移民局副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副科长级待遇;
黄科勇同志的县林业局副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副科长级待遇;
曾观音同志的县水利局副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副科长级待遇;
张凤娇同志(女)的县建设环保局副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副科长级待遇;
陈龙春同志的县农业局副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副科长级待遇;
杜金龙、胡招华同志的县人口和计生委副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副科长级待遇;
罗桃云、元桃芳同志的县卫生局副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副科长级待遇;
杨建文同志的县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副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副科长级待遇;
曾招生同志的县财政局副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副科长级待遇;
胡 鹏同志的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局副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副科长级待遇。
乐安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