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府字〔2016〕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乐干发[2016]9号文件提名,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免去: 陈方针、王来龙、易登明同志的县财政局主任科员职务,保留正科长级待遇; 管银文、余国勇同志的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主任科员职务,保留正科长级待遇; 熊高文同志的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任科员职务,保留正科长级待遇; 黄乐平、黄庭福、赵明、邹建明、谢星辉、游琪辉同志的县民政局主任科员职务,保留正科长级待遇; 刘华龙、刘慧平同志的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科员职务,保留正科长级待遇; 郑和元、黄清华、龙小凤、陈庚同志的县审计局主任科员职务,保留正科长级待遇; 汤乐同志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任科员职务,保留正科长级待遇; 周福生同志的县建设局主任科员职务,保留正科长级待遇; 邹贵芳同志的县交通局主任科员职务,保留正科长级待遇; 董海鹏同志的县农业局主任科员职务,保留正科长级待遇; 陈继发、董圣武同志的县水利局主任科员职务,保留正科长级待遇; 杨超同志的县公安局主任科员职务,保留正科长级待遇; 丁锦林同志的县教育局主任科员职务,保留正科长级待遇; 邓小云、董贵明、周仉生同志的县卫生局主任科员职务,保留正科长级待遇; 陈夏林同志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科员职务,保留正科长级待遇; 陈光明同志的县审计局主任科员职务,保留正科级待遇; 万辉明同志的县交通运输局主任科员职务,保留正科级待遇; 王景华同志的县公安局主任科员职务,保留正科级待遇; 刘平同志的县教育局主任科员职务,保留正科级待遇; 曾良军、郝保国、包金龙同志的县统计局副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副科长级待遇; 张建宏、潘辉、董冬生、杨喜祥、陈贵龙、何元庆、杨三金(女)同志的县林业局副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副科长级待遇; 陈茂林、余瑞平、罗才秀(女)同志的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副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副科长级待遇; 易国平、周才生、董金生、陈飞同志的县教育局副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副科长级待遇; 陈兴发、李朝东、黄清明、詹求文同志的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副科长级待遇; 邓安和同志的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副科长级待遇; 邓庆平、李芳芸、黄小平、邱乐明同志的县民政局副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副科长级待遇; 詹乐平、曾晓平、熊振国同志的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扶贫和移民局)副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副科长级待遇; 杨海生、杨六生同志的县审计局副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副科长级待遇; 卢小平、李良同志的县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副科长级待遇; 程永神、李平同志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副科长级待遇; 周承军、邓起荣、黄春良(女)、杨建英(女)同志的县建设局(县建设环保局)副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副科长级待遇; 谢忠、邓国英、张志军(女)同志的县交通局(县交通管理局)副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副科长级待遇; 肖塘春、邱禄生同志的县二轻局副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副科长级待遇; 刘建军、陈国平同志的县蚕桑局副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副科长级待遇; 陈友生、张腾、董洪云、曾玉明、袁金刚同志的县水利局副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副科长级待遇; 杨丽萍同志(女)的县财政局副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副科长级待遇; 陈贵荣同志的县粮食局副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副科长级待遇; 丁德林、谭毛生同志的县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副科长级待遇; 王平、邹克瑞同志的县供销社副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副科长级待遇; 陈小华同志的县招商局副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副科长级待遇; 熊军同志的县公安局副科级侦察员职务,保留副科长级待遇; 邹乐平、谢峰同志的县公安局副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副科长级待遇; 黄辉荣、李仉生同志的县科技局副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副科长级待遇; 王瑞兰(女)、张虹(女)同志的县卫生局副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副科长级待遇; 戴海兴、陈志华(女)、陈忠远、黎朝根同志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副科长级待遇; 李明忠同志的县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副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副科长级待遇; 陈辉勇同志的县森林公安局副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副科级待遇。 保留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元贤义同志的正科长级待遇,其原任职务自然免除。 保留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陈春保同志的副科长级待遇,其原任职务自然免除。 龚清祥同志不再为县经济贸易委员会副局级干部,保留副科长级待遇。 乐安县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