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府发〔201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乐安县农产品“三品一标”发展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安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5日
乐安县农产品“三品一标”发展扶持办法
为进一步鼓励乐安县农业转方式调结构,实施农业品牌化发展战略,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和农民增收,全面提升乐安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补目的
通过对“三品一标”认证结果进行奖补,有力推动乐安县“三品一标”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通过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普及、标准化技术的培训和生产服务的指导,辐射带动更多的农产品进行标准化生产,扩大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的总量规模。通过实施农产品品牌化发展,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奖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农业部《关于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意见》指出:“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计划、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创造条件,设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标准制定、认定认证、基地建设、市场营销和监督检查等。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的企业和农户纳入财政支持、奖励范围”。抚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抚府办发[2013]4号)。
三、奖补办法
(一)奖补对象。
1.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获证组织。
通过乐安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认证登记并拥有固定生产基地,产品质量稳定,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认证的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单位。
(二)奖补期限。
乐安县财政每年将对已获得“三品一标”证书的单位在复查换证、续展换证及再认证后给予一次性奖补。
(三)奖补标准。
1.无公害农产品。
奖补额度:一个基地每新认证1个产品奖补0.4万元;获得3个及以上产品的,每增加1个产品增补0.2万元。
2.绿色食品。
奖补额度:每新认证1个产品奖补0.5万元;获得3个及以上产品的,每增加1个产品增补0.3万元。
3.有机农产品。
奖补额度:每新认证1个产品奖补2万元;获得3个及以上产品的,每增加1个产品增补1万元。
4.农产品地理标志
奖补额度:按照登记证书,每个登记证书奖补3万元。
其中: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在复查、续展换证及再认证时有新增产品时,若新增产品是在原基地上的扩项产品,按系列产品计算奖补额度,反之则按新认证产品计算奖补额度。
四、奖补程序
(一)每年3月底之前,获证“三品一标”单位自愿向乐安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三品一标”认证奖补申请表(3份);
2.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件复印件(1份);
3.“三品一标”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三年内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获证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
5.获证单位“三品一标”标志使用情况自查材料(1份);
6.其他相关材料。
(二)乐安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负责对申请情况进行统计核实后上报农业局、财政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后报乐安县政府。经乐安县政府批准后,在县政府网站对拟奖补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
五、资金管理
(一)本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获证组织认证登记材料、产地环评、产品检测、标志使用等费用。农业局、财政局将严格按照各申请主体奖补金额进行拨付,未使用完资金由财政局收回,留作下一年奖补使用。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改变奖补资金及用途。
(二)获得奖补的企事业单位、农业专业合作社等应当保证农产品质量,不断提升农产品品牌形象,努力提高农产品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并自觉接受监督。
(三)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奖补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整改等处分;逾期不改或问题严重的,向发证(登记)机构建议撤销获证资格。
1.认证产品在各级专项检查、例行检测、抽检中不合格的;
2.认证管理松散,产地范围不明确,不能够按照认证要求严格执行相关生产技术标准和规程的;
3.出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4.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本办法从2013年1月15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