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府发[2015]54号
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安县信息化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乐安县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乐安县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信息化项目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全县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根据国家及省、市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公共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网络安全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上级统一建设技术方案的和金额在10万元以下由建设单位自主采购的项目除外。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必须符合县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应当遵循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原则,避免重复建设。
第五条 在县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县委县政府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做好信息化项目的管理工作。县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县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协调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全县信息化项目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县政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信办”)具体负责信息化项目的技术审查,牵头组织跨部门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县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工程(投资)评审、资金安排、政府采购管理、资金拨付、资金监管和财政性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管理;县发改委负责信息化项目的审批。
没有经过县政信办技术审查或者技术审查不合格的信息化项目,县财政局不予安排建设资金、不予批复政府采购申请,县发改委不予审批,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建设;建成后没有通过竣工验收的,县财政局不予拨付资金,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章 申报和审查
第六条 根据全县信息化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县直相关部门于每年9月底之前向县政信办申报下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提交项目技术评审材料。
第七条 信息化项目需要审批立项的,要求按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报县发改委审批、核准、备案。县政信办对项目的技术评审结果应作为县发改委对项目立项、可研和初设批复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县政信办商县财政局、县发改委提出下年度信息化项目实施计划,上报县政府批准后,列入部门预算。
第九条 对未纳入部门年度预算而根据国家、省、市、县要求急需建设,且需要安排建设资金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专题上报县政府,县政府批转县政信办和县财政局审查,审查结果上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中配套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县发改委在项目审批时,应征询县政信办的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县政信办在对项目进行技术评审时,项目单位应提交《乐安县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项目技术方案(编制要求见附件2)等材料,并附电子文档。纸介质文档要求盖有单位印章。
第十二条 县政信办在2个工作日内对评审材料进行初审,查看项目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需要项目单位补充提供其它资料的,出具补充资料告知单。不按要求上报有关资料的不予受理,不再进入下一步的评审程序。
在收到项目单位递交完整的项目评审材料后,县政信办在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的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和其他应严格遵守的控制指标等内容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并与项目单位充分沟通和取得一致意见后,出具正式的项目技术评审意见。需要现场考察的组织对现场进行考察。
第十三条 对于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重大信息化项目,由县政信办会同项目单位等部门共同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所需费用由项目单位在项目资金中列支。专家组在审查信息化项目的申报和评审材料、听取项目设计单位现场答辩后,提出专家组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依据已批复的《乐安县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和项目技术方案向县财政局申报项目政府采购,县政信办对项目最终招标文件进行技术审核。
第三章 实施和监管
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是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明确主管领导和专门科室对项目的申报审查、建设进度、质量及运行管理负责。
第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对于实施周期在6个月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每一季度过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政信办填报《乐安县信息化建设项目执行情况表》(见附件3)。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投资规模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技术方案实施项目,如确需调整,必须事先向县政信办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技术方案和投资规模,否则不予验收,不予核拨工程进度款,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验收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与政府采购验收同步实施。项目单位应在向政府采购办申请验收的同时,向县政信办提交以下材料:批准建设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竣工报告、系统试运行报告以及其他在试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实行项目监理制的项目还需提供监理报告。项目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单位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项目单位根据相关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后应当重新申请验收。对限期内仍不能完成整改的,县财政局停拨工程进度款。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单位须向县政信办提交一套完整的项目建设资料备案。
第五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负责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的运维管理,建立项目运行机制,落实信息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政信办对项目建成后的系统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部门信息化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以后年度信息化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申报下一年度信息化工程项目时原则上不予安排:
(一)列入上年度计划的项目未按期完成的;
(二)列入上年度计划的项目已完成,没有按规定及时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三)项目绩效评估存在问题不整改的。
第二十七条 县本级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形成的资产和成果归县政府所有,由县政府统一进行调度和统筹使用,充分实现资源共享。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非财政性资金投资但涉及公共服务与公共安全的信息化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涉及电子政务内网建设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央、省、市、县有关要求执行,涉密信息化项目的管理按照相关保密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信息化项目的审计由县审计局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政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3日印发
附件1
乐安县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业主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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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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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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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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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 建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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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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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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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 □续建 □升级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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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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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至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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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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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其中财政 万元,自筹 万元,其它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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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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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信办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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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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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业务功能、业务流程、业务量简述以及系统各功能模块的简述等。
2、本表由项目单位填写、打印(A4纸张)。
3、本表一式四份,县财政局、县政府采购办、项目单位、县政信办各一份。
附件2
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方案编制要点
方案编制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述
□项目名称 □项目由来(建设依据) □建设单位
二、建设思路
□项目意义 □建设必要性 □现状分析 □需求分析
□建设目标 □建设内容 □建设期 □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三、总体设计
□指导思想 □设计依据 □设计原则 □系统功能
□主要技术指标 □总体拓扑结构
四、技术方案
□标准规范 □网络系统 □主机及存储系统 □数据库设计
□系统软件 □应用软件 □安全系统 □备份系统
□布线系统 □机房设计 □接口子系统 □其它系统
□应用终端系统 □数据采集 □运行维护 □设备选型
□设备性能参数 □设备物理部署
五、项目实施
□实施步骤 □项目招标方案 □工作职责 □人员安排计划
□安全生产 □保障工程质量 □施工进度安排表
六、培训及维护
□系统测试方案 □系统运维机制 □服务承诺 □人员保障
□应用操作培训 □系统管理人员培训
七、概算编制
□编制单位 □编制说明 □编制依据 □取费标准
□调整概算 □工程投资 □概算表格
八、设备配置清单及价格
□硬件设备(网络及服务器) □基础软件 □应用软件
九、风险及效益分析
□风险分析及对策 □效益分析
附件3
乐安县信息化建设项目执行情况表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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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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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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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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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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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规定的
项目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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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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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规定的项目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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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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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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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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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信办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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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一式三份,由县财政局、建设单位、县政信办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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