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许可办事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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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县文广局
发布时间:2008-11-03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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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许可 许可机关: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设立条件: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八)根据江西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文化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网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要求,县城新设立的网吧经营场所计算机台数不得少于100台,最低经营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乡镇新设立的网吧经营场所计算机台数不得少于50台,最低经营面积不少于125平方米。 审核内容: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资金信用证明;(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程序和时限: 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持取得的批准文件再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责任股室: 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综合执法室 联系电话: 0794-6599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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