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许可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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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县文广局
发布时间:2008-11-03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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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许可 许可机关: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 设立条件: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 审核内容: 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程序和时限: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责任股室: 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综合执法室 联系电话: 0794-6599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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