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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娱乐场所许可服务指南
来源: 县文广局   发布时间:2008-11-03   点击次数:   字号:
 

 

许可机关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设立条件

    设立选址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以下位置和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从业人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五)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单位面积规定: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时消费者人均占有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电子游戏室营业时消费者人均占有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

审核内容

    申办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申请报告;2.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没有《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3.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4.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申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程序和时限:

    受理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就申请人提交的有关书面声明的真实性通过信函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向相关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原工作单位等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到拟设立场所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娱乐场所的位置是否在禁止的地点设立等。符合条件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并对拟设立场所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举行听证。对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公示和听证通过的场所,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批准,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可以容纳的消费者数量。

   文化行政部门在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前,还应当核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

  文化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有效工作日不包括核查申请人等有关人员书面声明所用的时间和公示听证所用时间。

责任股室:

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综合执法室

联系电话:

    0794-659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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