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营业性文艺演出审批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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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县文广局
发布时间:2015-10-03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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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营业性文艺演出审批 审批机关: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和第十四条 审核内容: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二)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三)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四)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 (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程序和时限: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责任股室: 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综合执法室 联系电话: 0794-6599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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