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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营业性文艺演出审批服务指南
来源: 县文广局   发布时间:2015-10-03   点击次数:   字号:
 

举办营业性文艺演出审批

 

审批机关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和第十四条

审核内容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二)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三)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四)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 

(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程序和时限: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责任股室:

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综合执法室

联系电话:

0794-659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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