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服务指南 事项依据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办理对象及范围 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情况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1、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同一城市的区与区之间流动不在此列); 2、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3、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4、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申办材料 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 2、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落实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缴纳社会抚养费情况证明; 办理程序 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符合发证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的,给予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1、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2、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没有全额缴纳社会抚养费或没有按缴纳计划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3、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4、已生育子女的申请人没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免费 承办机构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8小时工作日,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联系方式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监督电话 0794-8215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