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口迁移:①跨市县(区)户口迁移,迁出凭《户口簿》和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迁入凭迁出地开出的《户口迁移证》和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②本市县(区)直系亲属农村迁农村或城镇迁城镇的户口迁移,迁出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凭迁出地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和房产证明。 2、立户、分户:凭婚姻证明和房产证明。 3、新生婴儿落户:坚持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持父母《户口簿》、结婚证和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4、变更或更正登记项目:变更职业、服务处凭单位聘书或证明等;变更文化程度凭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变更婚姻状凭结婚、离婚、复婚证件。 5、16周岁以下人员变更姓名:凭父母或监护人申请,当事人《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 6、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凭省、市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本人《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到西部地区工作,本人自愿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凭拟落户地《户口簿》、本人《毕业证》;未分配工作,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凭本人《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 7、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凭县、市(区)以上安置部门出具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证明》和本人《退出现役证》,办理落户手续。 8、考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户口迁移:根据本人意愿,需迁移户口的,凭《户口簿》和新生《录取通知书》。 9、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拟居住地亲属《户口簿》。 10、归国华侨定居落户: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11、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落户:凭省侨办的批准证明。 12、台胞回大陆定居落户: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台湾同胞定居证明》和《批准定居通知书》。 13、死亡户口注销: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死亡医学证明》(农村可凭乡村证明)。 14、应征入伍公民户口注销: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 15、出国(境)定居户口注销:凭出国(境)证件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6、承办部门:各县公安局及临川、金巢公安分局派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