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证办理服务指南 |
|
来源:
县公安局户政科
发布时间:2008-11-02 点击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
|
|
项目名称 | 暂住证许可 | 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律依据 | 《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江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 收费(处罚)依据及标准 | 免费。《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2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赣财综[2008]104号) | 执法主体 | 各县公安局及临川、金巢公安分局派出所 | 办理程序 | 1、申请:由申领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2、 受理:派出所认真核对《居民身份证》及《暂住证件申领表》,并报公安派出所领导审批。 3、 制证:公安派出所领导审批同意后,制作《暂住证》,通知申办人领取。 | 办理期限 | 1天 | 承诺期限 | 受理后1天 | 服务指南 | 1、申办人申领《暂住证》须持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所在地证明材料,本人近期1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2、暂住在居民家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3、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工地、工厂的,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的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4、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5、《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暂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暂住证》丢失、损坏的,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 5、承办部门:各县公安局及临川、金巢公安分局派出所。 | 常见问题 | | |
|
|
|
【返回首页】 【打印】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