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8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发布); (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发布)。 办理条件 一、必须具备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三)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经营场所证明; 3、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五)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六)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标准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费,收取三百元;变更登记收取一百元。领取营业执照副本,收取工本费十元。 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五十元。 (二)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发受理通知书)→审核→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齐备的,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责任部门 乐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事地点 乐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