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许可证发放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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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县卫生局
发布时间:2008-11-03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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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登记 1、申请人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时,相关科室责任监督员一次全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卫生行政许可须知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行为规范和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准确、真实、合法、有效的资料。 2、申请人填写的《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内容与所提供的资料经责任监督员核对无误后进行登记。 二、资料审核与受理 承办监督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卫生标准、卫生要求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申请资格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审查;不符合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符合申请资格但申请资格的,书面通资料不全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全(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 三、现场审核 现场审查时,承办监督员不少于两人,以生产经营流程为序,对各个环节的卫生状况进行实地勘察,并了解申请人场所周围环境的卫生状况以及对其的影响程度。制作现场审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承办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名。申请人拒绝签名的,承办人员应当在记录上注明拒签情况。 四、办理卫生许可证 1、现场审查结束后,符合规定的,承办监督员开具《收费通知单》受费,在《卫生许可证发放登记表》上登记,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申请人前往卫生局办理领取《卫生许可证》有关手续。卫生用品经消毒杀虫科审核后直接报省卫生监督局审批; 2、不符合规定但可以进行整改的,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作出限期整改的决定,申请人在期限内整改完毕后可提出复审申请; 3、不符合规定的,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 五、审核时限 承办监督员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核意见,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除外。提出复审申请后监督员于15日内进行复审并做出审核意见。 六、卫生许可证的复核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卫生行政许可证复核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有效的体检和培训证明、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七、卫生许可证的变更 持证相对人需改变所持有的卫生行政许可证中有关项目时,需提出相应的申请,卫生监督机构经核实,不属于变更的项目需重新申请发证。属于变更的项目,应当提供变更所需的材料,经审查作出卫生行政许可证变更的决定。 八、补证 因损坏、丢失卫生许可证需要补证的,企业或业主向有关科室提出书面申请(附损坏的卫生许可证或丢失卫生许可证后的登报声明),有关科室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出具初审意见。 九、卫生许可证的注销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可注销其卫生行政许可证。 1、逾期未申请办理复核、换证的; 2、复核、换证时不符合卫生要求且逾期未按卫生监督机构要求改进或改进后仍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3、自行歇业或停止营业六个月以上的; 4、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5、因其他原因需终止卫生许可项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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