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名称:乐安县卫生监督所 申报材料: 新开业单位申请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新开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布局图、周围环境条件资料; 5、新、改、扩建项目须提供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意见书; 6、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7、单位卫生管理制度资料; 8、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卫生检测合格材料。(生产企业需提供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餐饮单位需提供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餐饮具消毒效果检测报告); 9、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设备、容器、包装材料的资料,产品质量自检人员、设备资料(限生产企业)。 10、生产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合同或相关证明:(注:以上材料需准备二份,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申请延续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换证):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正、副本); 4、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上一年度卫生监督意见书 6、上一年度抽检生产经营场所或餐饮具抽检的合格的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 7、新、改、扩建项目须提供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意见书; 8、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9、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卫生检测合格材料。 10、生产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合同或相关证明:(注:以上材料需准备二份,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所有资料逐页加盖本单位印章。) 申请变更"卫生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变更报告(注明申请变更的理由); 2、有关变更的证明或证件(变更单位名称要有工商部门单位名称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单位法定代表人要有单位或董事会决定或原法定代表人的证明,变更单位地址和许可项目按新开业单位受理审查)。 3、原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注:以上材料需准备二份,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所有资料逐页加盖本单位印章。) 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事程序:申请人窗口咨询---→由依法认定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现场卫生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窗口受理---→县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向申请人颁发卫生许可证。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办证工本费25元/本(赣价费字[96]40号,赣财综字[96]82号);审查费则按如下标准收取:国有、三资企业50元/本;集体、私营单位30元/本;个人摊贩20元/本(赣价费字[94]07号,赣财综字[94]03号)(注: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的从业人员体检、检验、检测、检疫工作的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从业人员培训费按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审批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审批条件: 1、 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 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三)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类型:承诺件 审批时限:5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