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八条。 二、申请条件: 1、注册:应符合《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2、变更:凡取得县卫生局核发的《医师执业证书》后需变更执业地点、执业范围的,可申请变更注册。 三、申报材料: 1、注册: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三)《医师资格证书》; (四)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 (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七)持外省《医师资格证书》的须有外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注册的证明材料。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2、变更: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四、办理程序: 1、注册:申办人到县卫生局医政医教股领取、填写《医师执业注册申请表》(申请事项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及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不受理)— 准备相关应申报材料 — 交回县卫生局医政医教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材料不全的应当场或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 转市卫生局医政科审查—缴纳相关费用—听通知领取《医师执业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变更:申办人到县卫生局医政医教股领取、填写《医师变更执业注册 申请审核表》(申请事项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及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不受理) — 交回县卫生局医政医教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材料不全的应当场或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 转市卫生局医政科审查 — 缴纳相关费用 — 听通知领取变更后的《医师执业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经县卫生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应出具《行政许可技术审查(或决定)延期通知书》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县卫生局医政医教股:6576157 投诉电话:县卫生局监察室:6576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