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许可办理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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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县卫生局
发布时间:2008-11-0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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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序号 198“护士执业许可”,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申请条件 ㈠首次注册: 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并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1994年1月1日前取得护理专业初级(士)职称证书或普通高等院校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㈡再次注册: 护士注册年度为双数年,连续注册,必须在前一注册期满前六十日由受聘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向注册机关申请办理再次注册。 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服刑期间; (2)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3)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三、申办程序 第一步: 申请 申请人持护士资格证书提出申请; 第二步: 受理 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初审后符合要求的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三步: 办结 县卫生局审核合格,在承诺时限内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材料 ㈠护士首次注册 1、《护士注册申请表》。 2、1994年前取得的护理专业初级(士)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证明》。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医疗机构聘用或拟聘用岗位证明。 7、护士首次注册登记表(两份由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8、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三张(黑白或彩色均可)。 ㈡护士再次注册 1、《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 2、提供护士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和岗位聘用证明。 3、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提供护士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和岗位聘用证明。 6、护士校验注册登记花名单(由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7、中断注册五年以上并申请再次注册的,必须在二甲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参加临床学习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该医院出具的培训考核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五、办证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批复。 六、联系方式 县卫生局医政医教股:0794-6576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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