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一胎生育证》办证条件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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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县计生委
发布时间:2008-06-13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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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依据 | 《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 办理条件 | 《再生一胎生育证》办证条件 |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 | (二)独生子女死亡的。 | (三)只有1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 (四)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 | (五)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1个女孩的。 |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 | (七)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 | (八)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1个子女的。 | (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 (十)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 2、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2人以上的,只能准许1人; | 3、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者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1个子女的; | 4、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个子女的。 | 前款除第二项、第七项规定外,再生育一胎妇女的年龄不得低于25周岁;再生育一胎的间隔期不得少于4周年。生育妇女的年龄超过28周岁的,再生育一胎的间隔期可缩短至2周年。 | 申办材料 | 1、夫妻双方户口本、小孩户口本 | | 2、结婚证 | | 3、夫妻双方身份证 | | 4、生育证申批表 | 办理程序 | 《再生一胎生育证》办证程序 | 1、《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的机构是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计生办; | 2、《再生一胎生育证》的审批、发证机关是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属特殊情况申请《再生一胎生育证》的,由省计生委审批,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发证。 | 3、《再生一胎生育证》的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 (1)领取表格。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夫妻,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领取《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 | (2)填表、核实与张榜公布。申请生育的夫妻应当如实填写表格规定的全部栏目,签上姓名,贴一张女方一寸免冠照片(另需再准备一张同样照片办证用),并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夫妻中在本单位工作的一方或户籍在本村(居)民委员会的一方的情况进行核实和张榜公布,并在核实和张榜公布无举报意见之后提出初步意见,由主管领导签名和加盖公章,以明确责任。 | (3)申请、审批和发放。申请再生一胎的夫妻凭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经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后,对申请人的情况和是否张榜公布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应报送县一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确认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条例》规定的,经集体研究批准后,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和姓名,加盖公章,并将审批结果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对集体研究同意发给《再生一胎生育证》的,由经办人填写《再生一胎生育证》,贴上女方照片并签上姓名,加盖钢印和骑缝公章,及时发证,并通知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和所在单位。 | 办理时限 | 发证机关收到审批表后,2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 收费标准 | 免费发放 | 承办机构 | 乐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 地点:乐安县大道1号 | | 时间:正常工作日 | | 邮编:344300 | | | 联系方式 | 0794-6592534 | 监督电话 | 0794-6592534 | 网上咨询 | | 网上办理 | | 状态查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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